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2民初9739号
原告:江苏某1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乐清市某2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1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某2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6月5日,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25)浙0382民初9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保全金额以886933.8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2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9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9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利息为37716.52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本息暂合计为730716.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质量质保金94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4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利息为4789.97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本息暂合计为99289.9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投标保证金30000元及占用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利息为6927.35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本息暂合计为,56927.35元);以上三项本息共730716.52+99289.97+56927.35=886933.84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2025年7月30日的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9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9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利息为37716.52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本息暂合计为730716.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质量质保金94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4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利息为4789.97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本息暂合计为99289.9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已转履约保证金)50000元和28800元,合计78800元及占用利息(利息以78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利息为9307.91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本息暂合计为88107.91元)。4.双方2025年7月28日就结算达成一致,最终结算金额3184992.3元=合同总价3150000元+6项变更签证34992.30元。以上四项本息共730716.52元+99289.97元+88107.91元+34992.30元=953106.7元,要求被告支付;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6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乐清市中心区地块幕墙;工程地点:乐清市中心区地块;合同价款3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21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原告已按要求向被告提交了《结算书》,送审价3249962.68元。嗣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能将最终的审定单开具原告,被告怠于审计,一直拖延付款原告。截至目前,被告已付工程款2362500元,按照合同价,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和质保金合计787500元。质量保证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返还,也就是说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最晚不超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的两年。根据合同付款条件,质保期已于2023年10月10日届满,且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也应该付款。原告于2021年4月6日投标阶段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50000元,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中标后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实际是履约保证金)28800元,根据约定,投标保证金已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对拖欠的工程款理应清偿,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综合上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书面辩称,一、对原告起诉第一项诉讼请求工程款(结算款)69300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质保金94500元,不予认可,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乐清市中心区地块大区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双方2025年7月28日就结算达成一致,最终结算金额3184992.3元=合同总价3150000元+6项变更签证34992.30元。合同第五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成约定: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具体计价说明详见合同附件1。2.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为3150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2889908.25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为260091.75元(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变,如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则按新的文件执行,合同增值税税额对应调整,并相应调整含税价)。该含税价款包括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利润、税金(含增值税销项税)等,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最终结算价款按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和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第十五条工程款支付约定:1.1.本合同预付款:无;2.进度款及结算款(具体详见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6.质保金:按工程竣工结算款的3%留存,质保金不计利息。若存在扣款项,以扣除罚款、水电费、超报违约金前的结算金额作为质保金计算基数。因工程款支付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或转让应收账款支付方式产生的配合费不作为质保金计算基数。质保金退回及保修详见附件6《保修协议》。7.发票约定。7.1.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公司提供下述第7.1.1种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后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7.1.1.增值税率为9%(13%、9%、6%、5%、3%、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则按新的文件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开票等)导致承包人增值税增加或发包人取得的进项税减少的,相应部分均由承包人承担】;截止本次开庭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目前已开具发票2362500元,被告已支付合同价款2362500元,符合合同约定的进度款75%的付款比例,剩余结算款726942.53元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关于质保金,根据附件6保修协议二、保修期限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完善整改意见并经发包人确认,当批次业主集中交付之日(即发包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分期交付业主的,保修期分别计算。(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屋面、外墙等的防水、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三)外墙保温为5年;(四)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给排水管道为2年;(六)GRC成品安装工程为5年;(七)若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则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屋面、外墙等的防水、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8年。(八)植物保活期2年,时令花草保活期1个花期。(九)除前述约定外,本工程范围内其他事项的保修期均为2年,(十)若上述约定与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出现不一致的,则按较长的保修期为准。在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如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则发生保修的部位,自发生保修事项(以物业公司书面确认)之日起中止计算保修期,直至该维修事项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继续计算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如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则发生保修部位从发生保修事项之日起中止计算保修期,直至完成维修且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保期继续计算”。本项目2023年3月30日开始交付,本项目为有防水要求的外墙,故质保期到2031年3月30日方到期,原告起诉索要3%质保金95549.77元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只有在被告欠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目前原告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开具剩余结算款、质保金发票,故剩余结算款、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且质保金尚未到期,被告某2公司不欠付原告任何到期款项,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退一步讲,即使完全不考虑发票问题,双方于2025年7月28日就结算达成一致,原告自2023年9月01日起开始计算结算款违约金,明显与合同不符;
三、原告主张的投标保证金78800元金额予以认可,资金占用利息不予认可。合同第十五条工程款支付,5.履约保证金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之前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约保函(由招标人认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银行出具的)可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现金的,承包人不得进场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进度款,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如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本工程分批次开工、竣工的,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发包人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书分批次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他: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金额的2.5%收取。合同已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综上,被告认为,案涉项目工程款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支付案涉工程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50000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5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28800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
2021年6月1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乐清市中心区地块大区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乐清市中心区地块幕墙工程;工程地点为乐清市中心区地块。第二条,工程范围及内容。第三条,工期及工程进度。本工程绝对总工期为163日历天,从开工之日起算。第四条,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做好本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后,如因工程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漏水、渗水、爆管、倒塌、脱落、变形、开裂、损坏、松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或材料设备质量原因造成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第五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成。合同价款3150000元。合同签订后,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为3150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2889908.25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为260091.75元(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变,如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则按新的文件执行,合同增值税税额对应调整,并相应调整含税价)。最终结算价款按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和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第六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第七条,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本工程监理单位为浙江正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条,发包人工作及责任。第九条,承包人工作及责任。第十条,总包管理配合。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第十二条材料与设备,详见合同附件3《材料及设备供应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变更,详见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第十四条,材料及人工费调差,详见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第十五条,工程款支付。本合同预付款:无;进度款及结算款(具体详见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之前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由招标人认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银行出具的)可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现金的,承包人不得进场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进度款,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如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本工程分批次开工、竣工的,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发包人下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书分批次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金额的2.5%收取。质保金按工程竣工结算款的3%留存,质保金不计利息。若存在扣款项,以扣除罚款、水电费、超报违约金前的结算金额作为质保金计算基数。因工程款支付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或转让应收账款支付方式产生的配合费不作为质保金计算基数。质保金退回及保修详见附件6《保修协议》。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公司提供下述第7.1.1种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后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7.1.1.增值税率为9%(13%、9%、6%、5%、3%、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则按新的文件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开票等)导致承包人增值税增加或发包人取得的进项税减少的,相应部分均由承包人承担】。第十六条,验收移交与结算。第十七条,缺陷责任与保修详见附件6《保修协议》。第十八条,不可抗力与保险。第十九条,文物与地下障碍物。第二十条,违约与奖惩。第二十一条,索赔和争议。第二十二条,关于廉政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进度款支付按月进行申请支付,支付比例为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如有搭房且金额超过合同5%,搭房首付均付清(或已从进度款中扣除)后,后期支付比例提高5%,同时前期进度款5%差额可一次性补齐,但整体支付比例不得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造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建筑业增值税发票至已完工程价款的90%,在项目竣工备案前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建筑业增值税发票至已完工程价款的95%的,承包人提前开票的,发包人可提前支付多开票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税款,多支付款项在后期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下同)全额增值税发票提供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结算款支付为一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一审结算金额的90%(扣除所有应扣款项);二审结算完成后,支付二审审定金额扣除所有应扣款项及质保金后的余额。2.界面划分。幕墙工程合同埋件制作、安装,层间防火封堵,幕墙防雷安装,幕墙层间封闭装修、打胶收口,淋水实验,承担幕墙渗水,幕墙检测(含检测样板制作费),包括幕墙石材、五金等材料的检测,也包括四性检测。附件6保修协议。本保修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乐清市中心区zx-9c-1地块幕墙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必要附件,是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据,本保修协议中的内容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如下,一、保修范围。承包人根据主协议约定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按主协议约定承担总包责任的工程内容也属承包人保修范围。保修期内,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相关内容如出现以下问题,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一)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开裂、变形、破损、质量指标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等;(二)屋面、楼面、地面、外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外墙门窗等出现渗水、渗漏、漏水、滴漏等;(三)管道发生堵塞、开裂、渗漏、渗水、漏水、滴漏、冒溢等:(四)门、窗不密闭,出现翘裂、变形、玻璃出现气泡、划痕、烧伤、缺损,五金件损坏等;(五)楼面、地面、墙面、道路、构筑物等出现开裂、空鼓、起砂、变形、下陷、倾斜、损坏等;(六)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线路发生故障等;(七)卫生洁具开裂、松动、划痕、缺损、漏水等;(八)墙面、屋面抹灰层脱落,外墙面料脱落、变色等;(九)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异常等;(十)室内(含地下室)出现返潮、发霉、结露、返碱、泛锈等现象等;(十一)梁、柱、板、房间、墙面、地面等不平整或者几何空间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十二)本工程或相关设施、设备出现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的等;(十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主协议约定的其他质量缺陷。二、保修期限。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完善整改意见并经发包人确认,当批次业主集中交付之日(即发包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分期交付业主的,保修期分别计算。(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屋面、外墙等的防水、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三)外墙保温为5年;(四)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给排水管道为2年;(六)GRC成品安装工程为5年;(七)若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则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屋面、外墙等的防水、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8年。(八)植物保活期2年,时令花草保活期1个花期。(九)除前述约定外,本工程范围内其他事项的保修期均为2年。(十)若上述约定与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出现不一致的,则按较长的保修期为准。在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如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则发生保修的部位,自发生保修事项(以物业公司书面确认)之日起中止计算保修期,直至该维修事项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继续计算保修期。七、质保金的补足与退还(一)质保金退还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承包内容涉及的最长保修期均不超过两年(含)的合同,保修期到二年后,承包人应让物业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100%减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该部分剩余款项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本条第(二)款承担补足责任。2.合同承包内容涉及的最长保修期超过两年的合同,按以下约定执行,(1)保修期满二年后,承包人应让物业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按留存质保金的70%减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该部分剩余款项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本条第(二)款承担补足责任,发包人也可以在剩余的30%的质保金中扣除。(2)保修期满五年后(浙江省八年以及法律政策规定其它更长期限除外),承包人应再次让物业公司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发包人收到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的确认依据后,减除所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损失等)后,如质保金还有剩余,由发包人一次性将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不足减除的,由承包人按本条第(二)款承担补足责任。3.截止保修期满时,尚有新维修的工作项验收合格后不满一年的,应至少继续保留该部分整改费用的2倍的质保金,待该工作项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不再出现问题方可全部无息退还。4.物业公司未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前,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质保金退还事宜。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2年,本条与前述不一致的,以本条内容为准。
2021年10月10日,案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3月30日,案涉项目集中交付业主。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25年7月28日一致确认案涉项目结算价为3184992.3元,由合同总价3150000元及6项变更签证34992.3元合计构成。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已付款金额为2362500元。
2025年8月25日,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平台向本院提出追加温州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信用信息、乐清市中心区地块大区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通知书、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结算承诺书、水电费结算表、结算书、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电子交易回单、招标邀请函、转账凭证、约谈纪要,被告提供的乐清市中心区地块大区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交付推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某1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问题。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乐清市中心区地块大区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某1公司已经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双方应当及时结算。某1公司诉至本院后,双方当事人自行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结算,双方一致确认案涉项目结算价为3184992.3元、质保金为94500元,本院予以确认。某2公司已付2362500元,除质保金94500元外,某2公司尚需支付工程款727992.3元(结算价3184992.3元-质保金94500元-已付款2362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原、被告双方系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结算,故利息自2025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求超出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某1公司主张的质保金94500元。双方合同附件保修协议中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完善整改意见并经发包人确认,当批次业主集中交付之日(即发包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计算”,案涉项目系于2023年3月30日集中交付业主,故质量保修期自2023年3月30日起计算。案涉幕墙有防水要求且位于浙江省,合同附件6保修协议约定“若本项目位于浙江省,则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屋面、外墙等的防水、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8年”“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2年,本条与前述不一致的,以本条内容为准”,故本院认为某2公司应于2025年3月31日支付某1公司质保金94500元。款应及时支付,某2公司欠款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某1公司有权要求某2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可自2025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求超出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某1公司主张的投标保证金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案涉工程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结算,故某2公司应于2025年7月28日退还保证金78800元。款应及时支付,某2公司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支付某1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可自2025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求超出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某1公司要求追加温州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某1公司申请追加温州市某3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原告在庭审结束后提出,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被告某2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清市某2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1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799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727992.3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乐清市某2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1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9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质保金94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乐清市某2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江苏某1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7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保证金78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苏某1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2元,由原告江苏某1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8元,由被告乐清市某2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14元。财产保全费4955元,由被告乐清市某2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随案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