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1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陈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651714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以北、县法院以东芜湖伟业大厦01幢90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RXJ0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856.28元,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2023年1月6日、2月6日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账户存款,目前无存款查询,冻结时间分别为2023年1月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到期日分别为2024年1月5日。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内提交书面续冻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2、经查询,被执行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路××路××路××幢××室××室,16幢01-06室、08室、09室,本院已查封其中15幢09室,查封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到期时间为2026年3月28日,本院为轮候查封。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4、被执行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另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