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210民初4188号
原告: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陈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651714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以北、县法院以东芜湖伟业大厦01幢90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RXJ0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力公司)与被告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856.28元(含工程款55556.28元,履约保证金29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84856.2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7日签订《美好锦城项目住满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位于芜湖县××期××项目住满中心的幕墙工程,并就该项目的承包范围、工期、支付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三条同时约定,原告需按暂定工程价586000元的5%(即29300元)向被告先行支付履约保证金,此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将竣工资料移交给被告后的15日内,由被告无息退还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将29300元保证金汇至被告银行账户后便积极组织施工任务,完成该项目全部施工任务并交付被告。该项目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交最终的验收记录,并经被告盖章确认验收合格。2021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对该项目进行结算,最终确认工程造价为610132.86元,应付工程款余款145556.28元(含质保金30506.64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后便停止支付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55556.28元未支付及履约保证金29300元未退还。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都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美好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美好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质证意见及相应的反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7日,原告百力公司与被告美好公司签订《美好锦城项目住满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美好锦城项目住满中心幕墙工程;工程地点芜湖县春江苑四期南侧地块,北侧为春江苑,南侧与荆山河路相邻,西侧与***相邻,东侧与***路相邻;工期86天,约定完工日为2018年4月20日;合同价款暂定为586000元;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5%,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后15日内无息退还;工程进度款支付及时间完成幕墙钢骨架和预埋(连接)铁件,石材和破璃、铝板幕墙主材全部到场且外装工程量完成一半,经验收确认后支付合同价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80%,百力公司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后,经审计完成及双方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价的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在两年的保修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2018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9300元。原告按约完成了项目施工,进行竣工验收。2021年4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610132.86元;已付工程款464576.58元;保修款30506.64元;应付余款115049.64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1年9月26日支付工程款920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53556.28元(含质保金30506.64元)。
本院认为,百力公司与美好公司签订《美好锦城项目住满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已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确认,美好公司应依约向百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陈述主张的工程款中包含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预留5%的质保金,在两年的保修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审批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以及被告已支付工程款时间节点,可以确定涉案工程保修期早已届满。美好公司尚欠被告工程款53556.28元和履约保证金293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百力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并自2021年4月27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以82856.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4月2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共计82856.28元及利息(以82856.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4月2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1元,由被告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
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