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767号
申请人:连云港金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路6号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大江水泥场地。
法定代表人:徐思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施国锋,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陈墅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琪。
申请人连云港金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金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6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4320元,申请人连云港金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