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92号
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陈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65171434。
法定代表人:丁建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兆青,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流,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杰,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327653Q。
法定代表人:殷云峰。
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29000元。2022年4月2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65元,由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