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665号
申请人: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全民创业园文景路6号(H)。
法定代表人:陈立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陈墅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森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季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