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965171434,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陈墅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琪。
被执行人: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3383350K,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孙忠保。
被执行人:常州宝尔曼斯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13250894J,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二路**iv>
法定代表人:孙忠保。
被执行人: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22622416,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城西邮庙堂路**v>
法定代表人:孙文。
被执行人:孙忠保,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王建美,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孙文,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方璐,女,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储锁根,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宝尔曼斯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孙忠保、王建美、孙文、方璐、储锁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卞 凯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不动产:
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宝忠、王建美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横街17-1号、丹凤路3-207室、丹凤路3-20号、丹凤路3-19号、丹凤路3-208室、矢巷12-202室的不动产。
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文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亲亲家园6-1701室、翠园新村9-09、10号、翠园新村9-18号、西门大街98号C幢121号、145号的不动产。
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储锁根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小区45幢24号、元巷小区45幢25号、元巷小区45幢乙单元1004室、华达名都地下室1号车库车位278号、华达名都地下室1号车库车位277号的不动产。
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市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场景是金坛区文化路199号1层1号、1层2号、1层101号、3层301号、6层601号、7层701号、9层901号、2层1号、2层201号8层801号、10层1001号、4层401号、翠园新村9-16、17,翠园新村9-14、15,横街西路83号、横街西路83-1号的不动产。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