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877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分公司、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4877号之二
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加玉、李昀轩,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负责人:丁鼎。
被告: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陈墅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琪。
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分公司、江苏百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7元、保全费4970元,合计11187元,由原告江苏景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光明
审 判 员 鲍艳丽
审 判 员 葛 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兰
书 记 员 颜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