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5417号
原告: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太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兴,男,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东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交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9268.72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科研办公中央空调末端设备及风管系统项目安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室外空调供回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西安交大聊城科技园5#、6#、9#楼空调末端安装、科研办公空调室外供回水管网安装、科研办公中央空调风系统安装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质量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期完成了该项目,并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7613382.47元,被告支付了6894113.75元工程款后,余款一直没有支付。2019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款协议》和《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双方协商对剩余工程价款中的30万元被告采用抵车位方式支付,剩余419268.72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交大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无力还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科研办公中央空调末端设备及风管系统项目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西安交大聊城科技园5#、6#、9#科研办公楼空调设备及空调风管系统的采购及安装工程。2013年12月26日,双方就合同价款等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2019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款协议》和《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双方认定工程结算总价为7613382.47元,已付6894113.75元,尚欠719268.72元。双方协商对被告尚欠工程款中的300000元采用抵车位方式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剩余419268.72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可从双方签订抵款协议之日起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19268.72元及利息(以419268.7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方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