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8执1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雄州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10119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跃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曹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