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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盐城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826民初79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4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借用被告某建筑公司资质中标涟水县某镇二期安置房工程,后又将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224000元,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4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一、2020年10月份,被告某建筑公司中标案涉工程,2020年11月6日,案涉工程由***挂靠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该协议约束两被告,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二、原告诉称的被告***将水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某建筑公司不知情,他们的行为无效,原告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三、被告某建筑公司已按照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是否履行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义务与被告某建筑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对被告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案涉工程的水电工程由原告承包是事实,承包总价款1224000元属实,尚欠304000元基本属实,因被告***挂靠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建筑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涟水县某镇某社区二期建设项目由案外人借用被告某建筑公司投标。被告某建筑公司中标后,案外人又介绍被告***挂靠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2020年11月6日被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同意***挂靠某建筑公司施工,***按照合同价1.5%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管理费。被告***与原告王某于2020年10月9日签订水电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室内外给排水管道铺设、电气线路敷设、照明与插座安装等,按图纸施工,工程总价为8208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届满无质量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原告分包的水电工程款总额为1224000元,对原告主张已支付920000元表示基本属实,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支付原告工程款超过9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当庭陈述,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水电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被告***挂靠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又将案涉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王某,双方签订的水电施工合同无效。水电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系被告***挂靠被告某建筑公司施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总额1224000元不表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已付工程款920000元表示基本属实,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付原告工程款超过920000元,故本院确认已付工程款为920000元,尚欠工程款30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水电工程款304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2040元,原告王某自行负担230元。 案件受理费6562元,减半收取3281元,由被告***负担2930元,原告王某自行负担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某支行,王某上诉缴款银行账号43×××06、***上诉缴款银行账号43×××32)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