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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盐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1090号 原告:占某某。 被告:盐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占某某与被告盐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受理。2025年3月11日,原告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