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2民初3768号
原告: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某。
被告:万某某。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万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受理,原告丁某某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万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