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丁某某、盐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2民初3768号 原告: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某。 被告:万某某。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万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受理,原告丁某某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万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