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35号
申请人:滨湖区***商贸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1MA1XXRBP18,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988号-5。
经营者:***。
被申请人: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42504B,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湖区***商贸经营部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滨湖区***商贸经营部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滨湖区***商贸经营部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