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4834号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9331237XK,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朱码镇凌庄村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42504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街58号(L)。
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朱森,男,汉族,1991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林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