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与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067号
原告赤壁市蓁阳钢管租赁站(下称蓁阳钢管站),住所地,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
负责人***,蓁阳钢管站经营者。
被告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亚太)。
本院在审理原告蓁阳钢管站与被告江苏亚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蓁阳钢管站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蓁阳钢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苏亚太负担。
审判员钟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