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557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方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联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南头>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中,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院>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勇,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东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联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讯公司)、被告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1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城建东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联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城建东华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其撤诉处理。天津联讯公司撤回反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天津联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302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联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