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149号
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北京山水林苑农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京0118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山水林苑农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四十四万九千七百七十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1年4月21日,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山水林苑农场名下的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44977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山水林苑农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四十四万九千七百七十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英泽
法官助理 任佳薇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