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7102民初14号
原告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阜新站房改造(静态标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阜新站房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主要为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尽管原、被告双方在其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不应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的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方旭
法官助理马俐 书记员王柏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