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49号
申请人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山水林苑农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金额44977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及承诺书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山水林苑农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四十四万九千七百七十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二千七百六十八元八角五分,已由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学武
书 记 员 肖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