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7执2405号
申请人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向东,董事长。
北京建宏通旭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59.83938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现已经向第三人北京市工人疗养院送达到期债权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无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