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杨镇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被告: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没有提出不能到庭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27元,减半收取59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