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民初6719号 原告: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MAX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P,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某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