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32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处,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冯某某。 申请人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4)苏0214财保3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处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处冻结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020元(此款已由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