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32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处,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冯某某。
申请人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4)苏0214财保3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处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处冻结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020元(此款已由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