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三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23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8373573L,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杜村。
法定代表人:沈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0200726532452P,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建筑新村17号。
负责人:冯海兴。
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4168319P,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学前东路春江花园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三处、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2元,减半收取计3211元,保全费2295元,合计诉讼费5506元,由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过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