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增城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接受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原告***诉被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的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