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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株洲某某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24民初3443号 原告:傅某。 被告:株洲某某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 被告:株洲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某,该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傅某与被告株洲某某射阳分公司、株洲某某、第三人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傅某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傅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