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纳艺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1知民初78号 原告:厦门海纳艺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5号53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原告厦门海纳艺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2024年3月21日,原告厦门海纳艺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海纳艺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纳艺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