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平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2045号
申请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2106524U。住所地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华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唐平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11563989。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云山镇驻地康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波,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唐平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49843.5元,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吕贤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