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4年8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DominiquePouliquen。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公司未依法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其就业权益、医保等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与卡斯柯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签订的《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有过数次争议,生效判决已明确双方劳动关系恢复、终止日期,现***坚持要求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亮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