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91民初1647号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其他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