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营口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2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0134927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营口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东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5980238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营口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2民初19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营口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营口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未发现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本院保险、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营口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