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良工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良工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强路32号三号车间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潘成涨,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良工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工阀门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刘雯媚,被上诉人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张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上海良工阀门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登记、使用“良工”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1.一审法院对证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字号登记、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关键证据错误地不予认定,进而得出其意图攀附上海良工阀门厂商誉的错误结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23-26、33可以证明其母公司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工阀门集团)的联营历史、注册商标情况及温州地区长期使用“良工”字号的传统,应当予以采信。良工阀门集团基于自身联营的历史渊源,使用自身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其“良工(阀门)”商号已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考虑到温州地区企业使用“良工”字号的长期历史,以及改革开放特殊时代背景下温州阀门产业发展的区域经济特点,良工阀门集团及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良工”字号没有攀附上海良工阀门厂商誉的故意和必要。2.一审法院错误地以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成立时间为节点认定上海良工阀门厂的企业字号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实际上其权利基础并不成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1989年良工阀门集团前身成立时,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字号已为温州地区阀门企业所知悉,也不足以证明在2008年良工阀门集团正式工商登记更名时,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字号已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提交的部分证据缺少原件,不应采信,其产品销售情况不能证明其字号知名度已突破上海市地域范围。3.一审法院认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登记、使用“良工”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缺乏事实依据。上海良工阀门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产生混淆误认。无论是行业协会、监管机构还是使用单位均未产生混淆误认,且早已明确知晓良工阀门集团、上海良工阀门厂长期并存的局面,一审法院对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未予采信有误。“良工”字号并未与上海良工阀门厂建立起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本案不存在“足以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全国有诸多使用“良工”字号的企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常将“良工”字号与“CHLG”等注册商标组合使用,该类产品的相关公众并非普通自然人,能够通过“CHLG”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建立稳定对应关系。4.一审法院未考虑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和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其判决不仅有违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而且有损行业竞争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认定“良工”商誉均归属上海良工阀门厂而要求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更名,无异于否定和剥夺了其他“良工”企业为该字号商誉积累所作出的贡献。(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1.被诉侵权图形商标与涉案权利商标均由“外圈齿轮+内部图形”构成,由于齿轮是阀门等通用机械配件的常见形状,并不具有显著识别意义,因此上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于齿轮内部的图案。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无论进行主要部分比对还是整体比对,被诉侵权图形商标与涉案权利商标都存在明显差异。2.本案不存在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亦没有任何实际发生混淆误认的证据。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均较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一审提交了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定涉案第100612号商标并未形成很高的知名度。3.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未在上海良工阀门厂第783020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一审法院对被诉侵权商品涉及的商品类别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对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第23383133号等商标被部分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未予评述。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第23383133号商标被部分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系出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授权行政行为及良工阀门集团许可行为的合理信赖,不构成商标侵权。(三)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中国·良工阀门集团”等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1.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属法律适用错误。宣传语“中国·良工阀门集团”并非宣传其系国家级企业,且本案的相关公众是具有专业认知能力、区别能力的阀门行业从业者,其注意能力和注意程度较高,不会仅因宣传语而影响其交易决策。宣传语“品质,企业第一生命力”并非宣传其系行业第一。宣传语“创建于1989年10月”具有事实依据,良工阀门集团的前身成立于1989年。2.一审法院认定使用涉案宣传语构成对上海良工阀门厂的贬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良工阀门厂未提出过关于商业诋毁的诉讼请求。(四)一审法院对民事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有误。1.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任何负面影响。3.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未考虑商业标识贡献率、上海良工阀门厂怠于主张权利以及对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信赖利益的保护等因素,导致判赔数额过高。(五)一审判决对诸多基本案件事实信息认定错误,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扰乱庭审秩序、篡改庭审笔录等行为未予严格制止。二审中,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以本案应以尚在审理中的(2019)京73民初142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本院中止诉讼。
上海良工阀门厂辩称:(一)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擅自登记、使用“良工”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1.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一审证据25、26、33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3、24的出具方均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有利害关系,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具有证明力。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无任何在先权益的情形下,擅自变更成与上海良工阀门厂相同的字号,其与良工阀门集团在诸多行为中互相配合,明显具有攀附上海良工阀门厂在先商誉的主观恶意。良工阀门集团在2008年变更字号前没有使用“良工”字号、商标的历史,温州地区也不存在阀门企业长期、普遍使用“良工”字号的历史。2.上海良工阀门厂的“良工”字号享有极高的行业知名度。本案被诉行为是良工特种阀门公司2013年擅自使用与上海良工阀门厂相同字号的行为,应以良工特种阀门公司2013年成立的时间为节点审查上海良工阀门厂字号的影响力。根据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其字号在1989年前已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其2008年后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对2008年前的知名度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证明作用。3.“良工”具有显著性,与上海良工阀门厂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上海良工阀门厂在先知名的“良工”字号,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大量组合使用的是“良工”字号和被诉侵权标识“”。4.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破坏了原本稳定的市场格局,对公平竞争产生影响,一审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符合公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维护诚信原则,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二)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1.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要素组合等方面均高度近似。结合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注意义务、市场格局等因素,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已经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2.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与上海良工阀门厂第783020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3.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不存在对商标行政授权行为的合理信赖。(三)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被诉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宣传语“中国·良工阀门集团”不具有合法基础和正当理由,“创建于1989年10月”不具有事实基础,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突出标注的是“NO.1”而非“品质,企业第一生命力”,上述宣传语均易误导相关公众。(四)一审法院关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正确。在案证据显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多种侵权行为已经导致严重的混淆误认,并给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商誉带来了不良影响,情节严重,一审判赔数额合法合理。(五)上海良工阀门厂不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未侵害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答辩权利。本案关联案件的实习律师在一审中系因未提交委托手续而不能发言,与上海良工阀门厂无关。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庭审笔录进行了修正并签字确认,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二审中对笔录相关内容予以否认是不诚信诉讼行为。(六)本案不应中止审理。(2019)京73民初1421号案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两案的法律关系、被诉侵权行为、证据材料均不同,该案被告良工阀门集团与本案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两案被诉侵权行为应个案判断。
上海良工阀门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良工特种阀门公司:1.立即停止在其销售和推广中的虚假宣传行为;2.立即停止侵犯上海良工阀门厂第100612“”号、第183932“”号、第7832281“”号、第7830226“”号、第7830202“”号、第7830162“”号、第4862373“”号、第4862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产品上和对产品宣传的活动中使用与上海良工阀门厂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3.立即停止侵犯上海良工阀门厂“良工”“良工阀门”未注册知名标识行为,包括在产品上和对产品宣传的活动中停止使用与上海良工阀门厂“良工”“良工阀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4.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良工”“良工阀门”相关中英文标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5.停止使用并注销www.zgcnlg.cn域名,由上海良工阀门厂注册使用该域名;6.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登报消除影响,就涉案侵权行为向上海良工阀门厂道歉;7.赔偿上海良工阀门厂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上海良工阀门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3270元,共计305327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海良工阀门厂前身为1946年成立的良工机器厂,于1955年12月参与公私合营,名称仍为良工机器厂,于1962年11月更名为良工阀门厂,于1967年2月更名为上海阀门一厂,于1974年改称上海良工阀门厂,后陆续进行改制。上海良工阀门厂于1981年6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05年6月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为现名称。其经营范围包括阀门、阀门驱动装置制造、销售、加工修理,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销售、维修。上海良工阀门厂企业英文名称为ShanghaiLianggongValveFactoryCo.,Ltd。
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2日,成立时企业名称“温州良工球阀有限公司”,2014年2月19日变更为“温州良工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变更为“浙江良工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变更为现名。其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阀门成套设备,制造、加工、销售高中压阀门、电站阀门、自动化控制系统、工业电柜、水泵、管道成套设备、法兰、管件、锻件、钛阀等。股东之一为良工阀门集团,股权占60%。良工阀门集团前身为浙江凯科阀门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变更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变更为现名。其经营起始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阀门成套设备,制造(不含铸造)、加工、销售高中压阀门、电站阀门、水泵、管道成套设备、法兰、管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上海良工阀门厂主张的商标注册、作品著作权登记及字号、域名、公众号等情况
商标注册情况:良工机器厂有限公司注册第6218号“”商标,商标名称“良工牌”,专用于化学工业机械类造纸机、制浆机,专用期限自1951年6月1日起至1971年5月31日止。公私合营良工阀门厂注册第43796号工字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高中压阀门管件。1986年,公私合营良工阀门厂申请将该商标权人变更为上海良工阀门厂。上海良工阀门厂第100612号“”商标于1981年5月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阀门管件(内外销),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止。第183932号“”商标于1983年7月5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阀门电动装置,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4日止。第7832281号“”商标于201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非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塑料排水阱(阀)、排泄塑料弯管(阀)、塑料水管阀、非金属球阀、盥洗台(家具)、非金属桶、镜子(玻璃镜)、非金属固定毛巾分配器、非金属栓(销)。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止。第7830226号“”商标于2011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油罐液面控制阀、蒸汽加热设备气阀、恒温阀(加热装置零件)、水箱液面控制阀门、灯、烹调器、水暖装置、地漏、浴室装置、暖气。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止。第7830202号“”商标于201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阀门压力指示栓、螺线管阀(电磁开关)、信号灯、光通讯设备、油表、感应器(电)、电开关、传感器。第7830162号“”商标于201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弯头。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止。第4862373号“”商标于2009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金属管道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6日止。第4862372号“”商标于2009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农业机械、阀(及其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泵(机器)。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6日止。
工字牌美术作品:上海良工阀门厂就“”工字牌美术作品于2008年3月3日在上海市版权局获得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09-2008-F-146号”,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0月8日。
涉案域名:上海良工阀门厂于2000年11月18日注册域名“www.lgvf.com”;于2008年2月22日注册域名“良工阀门”;于2011年11月23日注册域名“良工。cn”“良工阀门。cn”“良工。中国”“良工阀门。中国”“lgvf.cn”;于2014年11月12日注册域名“良工阀门。com”。
微信号: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微信号×××于2016年8月16日将“良工阀门”认证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微信头像为“”。该微信号显示2015年7月31日至2018年6月1日陆续发文:“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蝉联2015年中国十大-一-”“打假通知:上海良湾阀门恶意假冒上海良工”“热烈祝贺上海良工阀门荣获2018年度中国智能阀门十大品牌称号”等。
相关荣誉:2013年5月,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重大技术装备史话中国核电装备制造》。该书记载:中国核电阀门原是一片空白,自力更生挑起“728工程”高精核电阀门研制任务的还有上海良工阀门厂。从20世纪70年代起,包括上海良工阀门厂在内的四家企业为中国核级阀门的产业发展拉开了序幕。上海良工阀门厂在为秦山核电站提供阀门的同时,也承担研制和提供了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工程配套的核电阀门等。2018年9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发展史》。该书记载:上海良工阀门厂等单位从1951年就开始生产高中压阀门产品,在华东地区以上海良工阀门厂等单位作为阀门生产基地工业生产体系;上海良工阀门厂在石油、核工业等领域供应阀门产品。2007年,上海良工阀门厂参与起草全国阀门标准,上海良工阀门厂员工被聘为全国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8)委员(有效期2014年12月31日)。2011年,上海良工阀门厂获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联合颁发的《阀门术语和零部件系列标准》三等奖。
上海良工阀门厂“工字牌”产品于1984年被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评为1984年度上海市优质产品,被上海市名牌产品评选委员会评为名牌产品,被机械工业部评为1989年度优质产品。上海良工阀门厂于1984年度被评为上海优质出口商品。上海良工阀门厂于1991年荣获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颁发的1990年局优秀新产品项目,1993年上海良工阀门厂员工获得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优秀工作者。1999年12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上海良工阀门厂注册并使用在阀门及电动装置商品上的“工”字牌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6年6月,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授予上海良工阀门厂生产的“工”字牌阀门及电动装置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2007年11月,上海良工阀门厂“工”字牌阀门及阀门驱动装置产品被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推进委员会推荐为2007年度品牌产品(有效期为二年)、品牌企业。201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标[2010]63号通知认定“”阀门商品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2012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标[2012]452号通知认定“”阀门管件(内外销)商品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阀门管件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015年12月,上海良工阀门厂“工”字牌阀门、截止阀、止回阀、球阀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13年度、2015年度上海品牌(有效期为二年)。上海良工阀门厂“”牌智能阀门被中国行业十大品牌活动组委会认定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度中国智能阀门十大品牌。上海良工阀门厂于1995年至1999年间连续荣获国家级、上海市优秀新产品。1995年至2016年获得设计、制造民用核承压设备及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上海良工阀门厂是中国通用机械阀门行业协会、产品质量协会等会员、理事单位;是中石油、中核集团、中国华电集团等单位供应商;上海良工阀门厂产品行销世界及全国各地。
三、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商标、域名的情况
2020年12月30日,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与其控股公司良工阀门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良工阀门集团是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股东,且系第510746号“”、第88170606号“”、第9919183号“”、第8053252号“CHLG”商标、第8730729号“LGV”商标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良工阀门集团许可/认可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方在所有指定商品及/或服务上无偿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商标在内的良工阀门集团所有注册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与商标专用权期限一致。
良工阀门集团于2018年2月20日经核准受让第51074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阀门,经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限1990年1月30日至2030年1月29日止;于2018年7月27日经核准受让第8817060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合金钢、钢管、金属水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配件、金属水管阀、金属垫圈、金属容器、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良工阀门集团第27344952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非金属球阀、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塑料排水阱(阀)、塑料水管阀、家具、塑料角阀(非机器零件)、工作台、展示板、装饰用木条、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第3141577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9年7月28日至2029年7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钢丝、金属螺丝、金属垫圈、金属安全链、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法兰盘。第26310969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8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钢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水管阀、金属锁(非电)、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管道、管道用金属接头、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油井用金属套管、金属套筒(金属制品)。第26323186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8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钢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水管阀、金属锁(非电)、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油井用金属套管、金属套筒(金属制品)。第9919183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铜、钢丝、金属螺丝、金垫圈、金属安全链、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法兰盘。第9919183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良工阀门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550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京行终593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10237245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加热节气阀、冲水阀、安全阀(加热装置部件)、燃气用具阀门、油罐液面控制阀、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恒温阀(供暖装置的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供暖装置、空气冷却装置,良工阀门集团于2018年7月27日经核准受让了该枚商标。第10237245号“”注册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热节气阀、冲水阀、安全阀(加热装置部件)、燃气用具阀门、油罐液面控制阀、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恒温阀(供暖装置的部件)、水箱液面控制阀、供暖装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空气冷却装置上予以维持。良工阀门集团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549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9)京行终97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23383133“”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18年11月7日至2028年1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阀(机器零件)、液压阀、泵(引擎或马达部件)、压缩机、液压耦合器、轴承(机器零件)、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模压加工机器、升降设备。第23383133“”注册商标于2020年9月2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0545号裁定在阀(机器零件)、液压阀、泵(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2017年12月12日,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注册网站域名“www.zgcnlg.cn”,网站名称“浙江良工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号浙I**备17057816号-1。
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控股公司良工阀门集团第8053252号“CHLG”商标于2016-2018年获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浙江名牌产品、温州市知名商标、龙湾区名牌商标等荣誉;于2009-2020年期间获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等单位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优秀企业”“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等荣誉;是中国通用机械阀门行业协会、产品质量协会等协会的会员、理事单位;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单位证书;是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优秀供应商;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四、上海良工阀门厂指控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侵权的事实
2019年7月3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作出(2019)沪东证经字第92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委托代理人姚华于2019年7月1日向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员余佩文和公证人员李炀与姚华一同来到该处的保全证据取证室,由该处公证人员李炀按照姚华的指引在该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点击打开第一页所示页面上GoogleChrom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进入该网址页面。输入“良工阀门”,页面上“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制造各类阀门”链接,点击“关于我们”“发展历程”“组织机构”“资料下载”“新闻资讯”“抓住机遇共赢未来-2018‘良工牌’品牌经理年度签约,盛大开启”“产品中心”“质量管理”“工程案例”“营销网络”“联系我们”“新闻动态”旁的视频链接并播放相关视频。上述操作过程中该处公证人员李炀按照姚华的指引,将相关截屏页面内容保存至桌面上“网页”文档中,后一并打印上述“网页”文档中保存的截屏网页页面内容。同时使用电脑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相关网页浏览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录制得到“录像1.exe”文件。在完成上述操作后,由该处公证人员李炀将电脑中保存的“网页”文档、下载所得文档和“录像1.exe”文件通过该处设备刻录制成光盘一式四张,一张留存于该处,另三张光盘经分别装盒并加贴该处专用封签后连同该公证书一同交姚华收签。2020年9月16日,上海良工阀门厂委托代理人姚华对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官网www.zgcnlg.cn进行了时间戳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认证证书。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官网网页上标有“”“良工”“良工阀门”标识,以及“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9年10月”“1992年10月良工阀门集团公司成立”“良工阀门专业制造”“中国良工阀门”“致力成为所经营领域中领导品牌”“广泛应用于电站、核电、石油化工”“打造国际一流阀门品牌”“品质,企业第一生命力”“特种阀门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文字。涉案网页在高端焊接球阀系列、双向压碟阀系列等产品图片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在一审庭审中,该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情节进行了比对。
关于侵犯商标权,上海良工阀门厂以其涉案八枚商标为依据,认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其官网网页及名称为高端焊接球阀系列、双向压碟阀系列等产品图片上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八枚商标构成近似。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认为二者不近似,且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第11类和第20类上均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关于侵犯著作权,上海良工阀门厂以其“”工字牌美术作品为依据,认为被诉“”标识侵犯其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认为上海良工阀门厂涉案“”图形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且认为指控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是同一行为,不能同时针对同一行为既主张著作权侵权又主张商标权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良工阀门厂认为:1.“良工”是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网页上使用“良工阀门”“良工”文字系擅自使用与上海良工阀门厂“良工”“良工阀门”相同企业字号的混淆行为。2.“良工”“良工阀门”标识,“良工阀门”“良工”文字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网页上使用“良工阀门”“良工”文字,属于擅自使用与上海良工阀门厂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3.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涉案域名、微信公众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域名、微信公众号。4.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网页宣传中使用“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9年10月”“1992年10月良工阀门集团公司成立”“良工阀门专业制造”“中国良工阀门”“致力成为所经营领域中领导品牌”“广泛应用于电站、核电、石油、化工等行业,产品质量可靠,性能稳定、深受用户的好评”“第一”等文字;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宣传准入的资质均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认为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字号、域名等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域名,上述涉案文字不属于虚假宣传。
五、上海良工阀门厂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
上海良工阀门厂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270元、律师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良工阀门厂的诉讼请求、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1.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犯了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涉案商标专用权;2.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犯了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涉案著作权;3.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若构成侵权,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本案中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犯了上海良工阀门厂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诉侵权标识“”被标注于涉案网页及网页产品图片上显著位置,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网页上被诉侵权产品系阀门类,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经一审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八枚商标“”相比,外圈均为十个均匀排列的齿轮、内部均为一定设计的“工”字形状,比较而言,二者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涉案网站网页、产品图片上跨类别使用其控股公司良工阀门集团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上海良工阀门厂提供的证据未显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有侵犯其第7832281号“”注册商标的事实,该院对其就该枚商标主张的权利不予支持,其余涉案七枚商标主张的权利予以支持。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辩称其使用被诉标识“”是合理使用第8817060号“”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犯了上海良工阀门厂涉案著作权的问题
上海良工阀门厂提交了“”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证明其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上海良工阀门厂在对涉及被诉“”标识的侵权行为主张商标权的同时又主张著作权,在其主张的涉案商标权已经得到保护且其亦没有对著作权侵权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该院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有关著作权侵权的诉讼理由不予评判。
三、关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一)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良工”“良工阀门”标识是否侵犯上海良工阀门厂在先使用的“良工”“良工阀门”未注册知名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上海良工阀门厂1946年成立以来,陆续注册了“”标识的商标,并在阀门等商品上使用。上海良工阀门厂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在第六类商品阀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良工”“良工阀门”的标识,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力。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控股公司良工阀门集团于2018年11月28日注册第26310969号“”、第26323186号“”商标。上海良工阀门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上述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情形。故该院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有关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良工”“良工阀门”标识侵犯其未注册知名标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良工”文字是否侵犯上海良工阀门厂在先企业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但不能损害他人享有的合法在先权利。上海良工阀门厂的企业名称曾于1993年、2013年以简称“良工阀门厂”“良工厂”使用,上海良工阀门厂的阀门产品现销往国内多个省市,并出口至国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成立于2013年,其作为同行业竞争企业,理应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予以合理避让,但其仍将与上海良工阀门厂企业名称中的主要中文文字部分“良工”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主观上攀附上海良工阀门厂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两者及其产品的混淆。因此,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被诉域名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注册的案涉域名虽在上海良工阀门厂作为权利主张的域名之后,但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域名主体部分“zgcnlg”与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权利域名主体部分“lgvf”“良工阀门”“良工”以及微信号“×××”并不相同或近似,且上海良工阀门厂也没有证据证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域名存在引人误认为是其域名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事实,故上海良工阀门厂主张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域名构成对其权利域名及微信号的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四)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中国良工阀门”“核工业阀门专门制造商”“创建于1989年10月”“1992年10月良工阀门集团公司成立”“第一”等文字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或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属于虚假宣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其官网宣传过程中使用“创建于1989年10月”“1992年10月良工阀门集团公司成立”“中国”“第一”文字,但未能提供其在该时间段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证据,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夸大自身的竞争优势,易引人误解,继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应认定属于虚假宣传。而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作为上海良工阀门厂的主要竞争对手,其上述宣传内容存在对上海良工阀门厂的间接贬损,易使上海良工阀门厂的营销效果受到直接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根据该院认定的事实,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控股公司良工阀门集团有相应的行业资质,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官网上的“核工业阀门专门制造商”“致力成为所经营领域中领导品牌”“广泛应用于电站、核电、石油、化工等行业,产品质量可靠,性能稳定、深受用户的好评”等文字,不属于虚假宣传。
三、关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本案中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院认为,由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侵犯了上海良工阀门厂涉案七枚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提出的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海良工阀门厂以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网页上“特种阀门研发中心、检测中心”文字及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管辖异议程序中陈述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住所地均在温州为由,主张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存在生产、销售的情形。该院认为,具有上述文字的网页是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宣传控股公司良工阀门集团网页的其中一页,管辖异议程序中良工特种阀门公司陈述是依据法条而言,上海良工阀门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制造、销售标有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故其要求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故上海良工阀门厂提出的要求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涉案侵权行为主要通过网络进行,面对的是该行业不特定的客户和对象,会对上海良工阀门厂产生一定影响,该院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提出的要求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上海良工阀门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行为使其商誉遭受损害,故对其要求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向上海良工阀门厂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实际情况看,两种行为互相交叉,故该院就赔偿额一并判决。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上海良工阀门厂要求按照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损失、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因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查明,该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5万元。该院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涉案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官网及网页上来自该公司控股公司良工阀门集团的信息;3.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4.上海良工阀门厂涉案商标和企业知名度;5.上海良工阀门厂为本案维权,聘请律师从事取证和诉讼活动,支出了一定的费用。
综上所述,上海良工阀门厂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判决:一、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良工阀门厂第100612“”号、第183932“”号、第7830226“”号、第7830202“”号、第7830162“”号、第4862373“”号、第4862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涉案网站网页及产品图片上的“”标识;二、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官网网页上使用“创建于1989年10月”“1992年10月良工阀门集团公司成立”“中国”“第一”文字;三、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良工”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良工”文字;四、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版面不小于10cm×10cm,刊登内容须经该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由该院代为刊登,费用由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负担);五、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海良工阀门厂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5万元;六、驳回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226元,由上海良工阀门厂负担14335元,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负担16891元。
二审中,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2组证据:证据1.关于“良工”的汉语成语及古诗,拟证明浙江温州地区经营者使用“良工”字号系出于对该词汇美好含义的喜爱。证据2.温州地区早期以“良工”为字号的市场经营者的工商档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以及华东阀门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拟证明温州地区阀门企业长期以来存在使用“良工”字号的传统,尽管部分经营者的工商信息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录,但是相关工商档案具有真实性,上海良工阀门厂关于无法查询到华东阀门有限公司信用信息的主张不属实。证据3.全国以“良工”为字号的企业查询结果,拟证明以“良工”作为企业字号十分普遍。证据4.关于第26310969号、第26323186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上海良工阀门厂在第26310969号、第26323186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目录,拟证明上海良工阀门厂在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高度重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仍认定其所谓“在先商号权”不成立。证据5.关于上海良工阀门厂所获部分荣誉奖项、会员资质的新闻报道,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关于拒绝参加“十大品牌排行”投票的声明,及民政部公布第十三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拟证明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提交的证据5.5、7.1中的“中国著名品牌”“中国智能阀门十大品牌”“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等奖项、会员资格系被媒体公开曝光且被监管部门明确拒绝认可的虚假奖项评比、山寨协会,相关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证据6.关于秦山核电站的报道,拟证明秦山核电站系国家重要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对外仅以代号相称,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反映其字号知名度当时因参与该项目辐射到温州地区。证据7.上海良工阀门厂商标注册情况,拟证明该厂自2019年起恶意申请注册与良工阀门集团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良工阀门集团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CHLG”商标。证据8.上海良工阀门厂申请撤销、无效、异议良工阀门集团名下“”“CHLG”等商标被驳回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拟证明上海良工阀门厂恶意撤销、无效、异议良工阀门集团名下商标。证据9.上海、浙江地区与阀门制造业相关的在业经营企业数量,拟证明上海地区阀门制造业整体处于收缩、限制的状态,上海良工阀门厂也因受大环境趋势及自身经营策略影响而面临经营困境,不应归咎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证据10.使用“第一生命力”表述的文章、报道,拟证明该等表述并非为了表示该企业排名行业“第一”、夸大竞争优势,不构成虚假宣传。证据11.在企业名称前使用“中国·”的企业网站,拟证明诸多阀门经营者在企业名称前使用“中国·”,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网站中的“中国·良工阀门集团”仅系客观说明良工阀门集团系一家中国企业,并无攀附上海良工阀门厂商誉的故意。证据12.(2019)京73民初1421号案件庭审笔录(节选),拟证明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庭审中对合并审理案件当事人之一浙江强一阀门有限公司的原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系为干扰案件的庭审秩序,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制止损害了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诉讼权利。
经质证,上海良工阀门厂对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所涉“良工心苦”成语和“龙泉宝剑”与“良工阀门”无任何关联。对证据2所涉工商档案的真实性认为待与原件核实,对所涉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华东阀门有限公司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未区分相关企业是否从事阀门行业,不能证明华东阀门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亦未证明其他企业具有知名度,且其中多家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官网中不存在,真实性存疑。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未对企查查数据检索做最基本的筛选设置,将历史上已经被吊销、注销或为分支机构的企业统计在内,且该些以“良工”为字号的企业系效仿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侵权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商标无效评审案件中的证据情况与本案显著不同,上海良工阀门厂在本案提交的有关其知名度及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侵权事实的证据远多于前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裁定、决定也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处理和认定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证据5的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并对其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媒体并非监管机构,相关新闻报道内容存疑,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该些报道并非针对上海良工阀门厂的负面新闻,不能据此否认其品牌知名度。该证据所涉关于拒绝参加“十大品牌排行”投票的声明系非阀门行业的案外公司作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秦山核电站项目仅采取了短暂的保密措施,该项目的宣传范围广泛。对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上海良工阀门厂申请注册“CHLG”商标,系合法申请防御性商标的行为,与本案无关,商标评审委员会等的认定不是本案纠纷的处理依据,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主要使用的是“良工”字号及“”图形商标,而非“CHLG”商标。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上海、浙江两地目前从事阀门制造业的在业经营企业数量与本案无关联,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以“阀门”作为“企业名”的关键词设置筛选条件的方式不合理,排除了众多名称中虽不包含阀门,但却实际从事阀门制造业的企业。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宣传海报中突出使用的是“NO.1”而非“品质,企业第一生命力”。对证据11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案外企业是否有权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中国”字样与本案无关,我国对于企业名称前冠以“中国”字样有严格的规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关联公司良工阀门集团实际从事了出口业务。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上海良工阀门厂并未对对方实习律师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上海良工阀门厂向本院提交了11组证据:证据1.上海良工阀门厂参与起草的阀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拟证明其对阀门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其商品和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提交的证据6.1-6.4真实。证据2.上海良工阀门厂历史上在浙江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上海良工阀门厂在浙江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均早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及良工阀门集团,“良工”字号的商誉由上海良工阀门厂建立,字号权属清晰,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及良工阀门集团明显具有攀附其在先知名字号商誉的主观故意。证据3.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提交证据3.1、5.4、6.7、7.6的核验光盘,拟证明该些证据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4.《情况说明》、“良工阀门。网址”域名证书、域名合同及发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工商档案,拟证明一审提交有关“良工阀门”域名证书真实,该些证据可以与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证据3.1域名备案信息相互印证。证据5.“澳特斯阀门”与“美核电气”作为行业公众的混淆误认情况,拟证明天津澳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美核电气(济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因混淆上海良工阀门厂和良工阀门集团,错将相关产品发送给上海良工阀门厂。证据6.企查查平台检索制造、批发行业以“良工”“良工阀门”命名的企业数量,拟证明以“良工”“良工阀门”命名的企业数量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主张数量严重不符,其声称如承担侵权责任将冲击整个阀门行业的竞争秩序没有事实依据。证据7.良工阀门集团诉河北正武阀门有限公司、河南工匠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变更“良工”字号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拟证明本案的公正审判不会对阀门行业产生冲击。证据8.尔约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弗里斯通(江苏)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记录、开庭公告,拟通过良工阀门集团的另案诉讼行为证明本案认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侵权不会对阀门行业产生冲击,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有变更字号、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性。证据9.企查查平台检索上海市从事阀门制造业的企业数量,拟证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所称“目前上海市从事阀门制造的在业经营企业仅1300余家”“上海良工因地方产业政策限制面临经营困境”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证据10.温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历史,拟证明该公司具有攀附上海良工阀门厂商誉的恶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相关商标注册,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与该公司存在密切关系,具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证据11.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决定书共计29份,拟证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及良工阀门集团的大量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裁定无效或不予注册,其明知侵权仍持续使用被诉标识,具有主观恶意。
经质证,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对上海良工阀门厂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不认可证明力,上海良工阀门厂未提供一审证据6.4相关证书原件,不能证明证据6.4的真实性,该证据系上海良工阀门厂员工个人的职业资格,与公司无关,且二审证据1所涉各项标准在上海良工阀门厂提起本案诉讼前即已发布、实施,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商品、字号的知名度。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不认可证明力,上海良工阀门厂并未在温州地区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该证据也没有相应销售合同、宣传材料等客观证据证明所涉公司实际经营及知名度情况。对证据3所涉时间戳视频中S0CC18EVA0001CN-ORG合同及一审证据5.4、7.6相关发票真实性核验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力,不能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视频中相较于一审证据新增的发票系上海良工阀门厂怠于举证的证据,不应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在未核对原件的情况下径行认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有误;对一审证据3.1域名真实性核验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力,该光盘系“站长之家”网站查询结果,并非涉案域名证书原件。对证据4关联性、证明力不认可,该证据所涉《情况说明》的出具主体与“良工阀门”域名注册证书出具主体不一致,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所涉“良工阀门。网址”域名证书及域名合同缺乏原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均不认可,上海良工阀门厂与天津澳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美核电气(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系密切,该些证据不具有可信度,相关公众不存在混淆误认情况。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不认可证明力,上海良工阀门厂设置的检索条件极不合理,导致检索结果排除了大量阀门行业经营者,所得数据不具有参考价值,从其提交的时间戳视频来看,其并未完整浏览全部检索结果,不能证明其声称大部分企业已变更“良工”字号的情况,也不能否认“良工”作为字号的普遍程度。对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证明力,该些证据所涉案件与本案情况不同。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不认可证明力,浙江省与阀门制造业有关的在业经营者远高于上海市的经营主体数量。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力,温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其商标申请行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力,该证据未涉及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大部分裁定书、决定书系于2021年作出,晚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关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仅表明存在有关“良工”的汉语成语及古诗,不能达到证明温州地区经营者出于对该词汇的喜爱使用“良工”字号的目的,故不予认定。证据2、3系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经查询得到的温州及全国地区以“良工”为字号的企业信息,多数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况且是否存在其他以“良工”为字号的企业与认定本案行为是否侵权之间没有关联,故不予认定。对证据4商标申请无效宣告裁定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将在下文予以评述。证据5系对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提交其所获部分荣誉奖项、会员资质相关证据的反驳,该厂对该组证据所涉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至于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将在下文予以评述;该组证据中关于“十大品牌”评选系被监管部门明确拒绝认可的虚假奖项的新闻报道缺乏证据印证,所涉部分行业协会、企业质疑“十大品牌”的声明亦非阀门行业的协会或企业发布,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6系关于秦山核电站的新闻报道,报道内容反映出秦山核电站建设后期“从保密工程变成阳光工程”,不能达到证明该项目因保密而不能体现上海良工阀门厂知名度的目的,不予认定。证据7-11与本案诉争事实均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证据12系关联案件庭审记录,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在下文评述。
关于上海良工阀门厂提交的证据,证据1系记录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上海良工阀门厂参与起草的阀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证据2系上海良工阀门厂在浙江省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因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认可其真实性,该些证据与本案亦具有关联性,对其予以认定。证据3系对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相关证据的核验证明,因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一审法院亦已对相关证据作出认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证据4所涉域名证据,由于一审判决认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被诉域名不构成对上海良工阀门厂的不正当竞争,上海良工阀门厂对此未提出上诉,本院对该组证据不再认定。证据5所涉天津澳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明确,亦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明前者错将良工阀门集团订购的产品发送给上海良工阀门厂,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定;该组证据所涉美核电气(济南)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良工阀门厂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可以反映出前者在询价函所附表格中对上海良工阀门厂与良工阀门集团产生了混淆,邮件内容亦载明相关人员身份,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虽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确认。证据6-9系上海良工阀门厂经查询得到的以“良工”“良工阀门”命名的企业数量、上海市从事阀门制造业的企业数量及良工阀门集团通过诉讼使案外人更名的案件,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10、11系案外人温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注册相关商标的情况及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良工阀门集团的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裁定无效或不予注册的裁定书、决定书,对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能否证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主观恶意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及事实进行判断。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一)上海良工阀门厂参与起草了《石油、化工及相关工业用的钢制旋启式止回阀》等多项国家标准及《阀门零部件高压盲板》等行业标准。(二)1993年1月1日,上海良工阀门厂宁波阀用驱动装置联营厂成立,该企业经营状态为已注销;1999年4月23日,上海良工阀门厂宁波江东销售处成立,该企业于2020年3月6日注销;2001年10月9日,上海良工阀门厂杭州销售处成立,该企业存续至今。(三)2019年8月2日,美核电气(济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工程师姜桂香在致送上海良工阀门厂的询价函邮件所附表格中将“生产厂家”填写为“良工阀门集团”,经上海良工阀门厂请求其明确准确生产厂家,姜桂香于2019年8月7日回复称其客户要购买的是上海良工阀门厂的阀门产品。(四)2022年4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判令良工阀门集团立即停止涉案侵害上海良工阀门厂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良工”文字。
本院认为,根据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上海良工阀门厂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二、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字号权;三、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涉案商标权;四、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五、一审法院确定的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六、一审法院是否存在其他程序问题。
一、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主张,本案与(2019)京73民初1421号案件的案由、法律关系完全相同,该案良工阀门集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属于必须先行查明的基础事实,故本案应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其对被诉侵权标识、字号的使用系基于良工阀门集团授权的抗辩,但本案与(2019)京73民初1421号案件在本质上属于独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可以基于在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对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作出判断,无须以前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9)京73民初1421号案件现亦已审结。
2、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字号权
上海良工阀门厂主张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良工”字号侵害其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抗辩称其对“良工”字号的使用系基于与良工阀门集团的关联关系及授权,而良工阀门集团前身成立于1989年,其将自身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一审提交的良工阀门集团出具的《关于公司于1989年成立及510746号商标转让的说明》、乐清市良工阀门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联营和商标共用的说明》系单方所作情况说明,缺乏工商档案等证据加以印证,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一审提交的乐清市良工阀门有限公司第510746号商标注册证及有关温州地区阀门产业发展脉络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良工阀门集团创建于1989年的事实及其与乐清市良工阀门有限公司的联营历史,一审法院对前述证据未予认定并无不当。其次,关于上海良工阀门厂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的问题,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认为应以良工阀门集团前身成立时间即1989年作为认定上海良工阀门厂字号知名度的时间点,但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无法认定,良工阀门集团系于2008年10月10日才由“浙江凯科阀门有限公司”更名为“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考虑到良工阀门集团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关联关系,故至早应将上述更名时间作为判断上海良工阀门厂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海良工阀门厂于1981年6月30日登记成立时的企业名称为上海良工阀门厂,后于2005年6月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发展史》载明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前身从1951年开始生产高中压阀门产品,《中国重大技术装备史话中国核电装备制造》亦载明其从20世纪70年代起即参与秦山核电站等重点工程建设。在2008年良工阀门集团更名前,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工”字牌商标已多次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工”字牌产品亦获得过上海市优质产品、品牌产品等多项荣誉,上海良工阀门厂从2007年起参与起草了诸多阀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良工阀门厂二审提交的其在浙江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还表明,其早在良工阀门集团更名前甚至成立前就已进入浙江市场。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良工”作为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字号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字号。再次,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称其常将“良工”字号与“CHLG”等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并明确标注了产品产地等信息,且本案相关公众即阀门制造商、经销商及使用单位具有较高的辨别能力,不存在市场混淆的情形。本院认为,在同行业中使用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良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上海良工阀门厂在二审中亦提交了导致购买方产生实际混淆的证据,故可以认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良工”字号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与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混淆误认。最后,对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其虽称根据温州地区企业使用“良工”字号的长期历史及当地阀门产业发展的区域经济特点,其使用“良工”字号没有攀附上海良工阀门厂商誉的故意和必要,但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首先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上海良工阀门厂在先企业字号的存在,却仍然将“良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同时还使用了与上海良工阀门厂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在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上海良工阀门厂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涉案商标权
首先,关于商品类别,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上诉称其未在涉案第783020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金属阀门与非金属阀门等商品中,与上海良工阀门厂第783020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中的阀门压力指示栓、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等相比,均与阀门商品具有特定联系,消费群体具有重合性,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属于类似商品。其次,关于商标近似问题,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系列商标相比,均由外圈十个均匀排列的齿轮和内部“工”字形图案组成,区别在于被诉侵权标识的内部图案通体一色,“工”字呈单拱形,涉案商标的内部图案镂空,“工”字呈双拱形。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虽然主张齿轮作为注册在第6类商品上的商标的常见构成元素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商标内部图案也仅是“工”字的简单变形,但是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构图以及内部文字的字形、读音,被诉侵权标识和涉案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形态基本一致,两者近似程度很高。再次,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虽主张涉案商标知名度有限,但如前所述,上海良工阀门厂对涉案“”系列商标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获得了诸多荣誉、行业资质证书,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二审提交的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证明尚不足以否定“”系列商标已经与上海良工阀门厂建立稳定联系,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事实。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商品来源于上海良工阀门厂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一审法院认定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侵害了上海良工阀门厂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最后,关于第23383133号商标曾为有效注册商标的事实是否会影响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第23383133号商标在阀(机器零件)、液压阀、泵(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因此其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且该枚商标与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注册和使用行为难谓善意,故其关于第23383133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相关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中国良工阀门集团”“第一”“创建于1989年10月”等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首先,一审法院系认定“中国良工阀门集团”中的“中国”使用不当,而非针对“中国·良工阀门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明知其控股公司良工阀门集团的企业名称中并无“中国”二字,却在多个网页上使用虚假的“中国良工阀门集团”表述其主体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其次,经查,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提交的网站截图中显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第一”字词的表述有两处,分别为“品质,企业第一生命力”短语及“NO.1”英文,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使用“NO.1”英文的行为,但一审法院在说理中对“第一”所指向的具体内容未予明确,应予纠正。本院认为,“品质,企业第一生命力”宣传语强调的是品质对企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其中的“第一”不会对相关消费者造成误导后果;但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在宣传海报中突出使用的“NO.1”,从相关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来看,容易理解为该公司位列行业第一,而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应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再次,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宣传其“创建于1989年10月”,但如前所述,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成立于1989年,故亦属于虚假宣传。综上,前述相关宣传语与客观事实不符,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发展历史悠久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从而影响消费者对该公司经营历史、商业信誉的判断,并最终影响其消费决策,同时不正当地提升了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故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使用“中国良工阀门集团”“NO.1(第一)”“创建于1989年10月”等宣传语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一审法院确定的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
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上海良工阀门厂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被诉行为不当攫取了涉案权利商标及字号所积累的商誉,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及商业主体,且其散布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故一审法院为消除不良后果,判令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于本案中上海良工阀门厂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侵权获利,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在综合考虑涉案各项判赔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本院尤其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权利商标和“良工”字号经过上海良工阀门厂多年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2.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作为阀门行业从业者,应知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却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及“良工”字号,并在其网站使用不实或夸大的表述进行虚假宣传,主观过错较为明显;3.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4.上海良工阀门厂未提交证据证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存在实际生产、销售被诉阀门产品的行为;5.上海良工阀门厂为本案维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良工特种阀门公司承担赔偿数额25万元,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
6、一审法院是否存在其他程序问题
良工特种阀门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予制止的上海良工阀门厂违反法庭纪律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1.篡改一审庭审笔录,一审庭后擅自增加诉讼请求;2.一审中针对本案关联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扰乱庭审秩序。本院经查,未发现存在篡改一审庭审笔录和一审庭后擅自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所有诉讼请求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均已提出。对于良工特种阀门公司认为上海良工阀门厂通过对关联案件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扰乱庭审秩序问题,经查,上海良工阀门厂一审中对浙江强一阀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孙一鸣实习律师的代理资格提出质疑,一审法院核对双方委托代理手续后,认为浙江强一阀门有限公司提交的转委托代理手续实际产生了变更诉讼代理人的效果,鉴于孙一鸣实习律师未提交完整委托手续,一审法院要求其庭后补充相关手续、暂允许其出庭但不能发表代理意见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良工特种阀门公司对一审程序提出的上述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良工特种阀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基本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良工特种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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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何 琼
审 判 员  刘建中
审 判 员  路 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天齐
书 记 员  刘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