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新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4851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吴某某,系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诉前调确31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被申请人新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采暖费348,217.73元,此款于2023年9月2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5年7月1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新2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7月2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新23破2号决定书,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因被执行人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应中止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48,217.73元未能实现(不含执行费5,123元)。 本院认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债务人的财产应当由管理人接管、管理及处分,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新2301执4851号案件的执行。 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