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8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4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苏州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某某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苏州某某能源有限公司、黄某某、翟某某、某某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曹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民终6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