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桂0109民初553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OMA5PNERG53。
法定代表人:邬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公司法务。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5年10月31日
开庭日期:2025年12月23日
出庭情况:原告广西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某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2914.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22078元(以逾期付款金额212914.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即6.9%标准,自项目竣工且验收合格后30日即2024年3月29日暂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后期违约金以相同方法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
一、关于本案案由,被告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名称《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以及双方合同的第一页第三条工作内容,均已明确了合同内容包含了供水设备的供应、安装,并通过自来水公司的验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可以知道本案案由应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
二、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第11页第14条约定的本合同为按施工图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也就是合同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如原告想取得该总价值,要完全按照合同清单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再结合双方合同的第11页第15条,明确约定的双方完成结算收到原告开具的等额发票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合同第12页第18.2条明确约定了该合同价款的工程结算要求,该合同总价需要进行最终结算。双方曾在2023年9月为办理结算进行走场清点收方,明确发现了原告并未按照双方合同清单的要求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因此需据实结算并扣减。经过被告的核算,确认案涉合同的总造价为750298.53元的含税金额,原告诉请金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双方合同第11页第15.5条,明确约定了原告应向被告开具发票后再由被告向原告进行付款,否则被告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在本案中,对于已收取原告发票的对应金额,被告已支付完毕,不存在收取发票后未付款的情况,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其次为避免被告高额的税金损失,请求法庭判令原告向被告开具等额发票后,再由被告向原告进行付款。
四、因原告是某丙公司,在工程维修、工程质保以及材料交接、验收结算时,存在沟通不畅,致使双方并未办理案涉工程的内部验收手续。且双方就案涉工程的价款存在较大争议,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结算造价,如原告不认可被告核算的造价金额,应由原告申请工程质量及造价鉴定。
本院查明事实:
2022年7月12日,某乙公司(称乙方)与某甲公司(称甲方)签订《某辉府项目二次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合同书主要约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辉府项目太阳能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广西南宁市邕宁区;3、承包方式: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包含但不限于方案深化、施工图纸设计、二次供水报批、材料设备费、方案报备费、相关验收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完工清场费、税金等所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费用。二、工程承包范围:1、二次供水施工界限为:招标图纸所示的二次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完成图纸范围内安装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试验、验收。进出水均从泵房内施工至泵房外墙50cm,安装法兰片,内容包括成套水泵设备采购、生活水箱、消毒设备、变频控制系统,智能化系统的施工并负责连接至水务公司智能化平台,水箱连接设备的给水管、水箱排水管、阀门等采购、安装、运输、装卸等,甲方提供电源至水泵房内的总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线后的电线、桥架、线管由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中标单位负责进行二次深化,并通过水务公司终审,施工完成后负责通过水务公司验收并完成备案,交付前进行一次泵房设备清洗,并取得水质检测报告;2、以上综合单价已含乙方负责向当地自来水公司办理本合同范围内的验收及泵房及设备产权移交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以上综合单价内。甲方除政府文件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外无需再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三、工作内容:1、乙方负责内容:供货、运输、装卸、安装、技术培训、质保维修及售后服务;2、乙方提供设备安装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给甲方作为参考资料;3、乙方备好货后经与甲方确认发货,且发货时提前一天以上通知甲方(提前7天通知备货);等等。四、工程工期:1.安装及供货工期,各楼盘二次供水安装合同签订后,3天内需派项目负责人至合同签订的楼盘对接进场事宜;2.施工进场时间,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起逾期3天仍未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安装工期,具体详见各项目要求,未按照要求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造价的5‰处罚。六、合同价款: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采用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本合同含税总造价为851659.69元,不含税造价为753681.14元,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税额为97978.55元;2、所有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方案深化、施工图纸设计、二次供水方案报批、材料设备费、方案报备费、相关验收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完工清场费、税金等所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费用;3、合同价格已含增值税,如有政策调整,按政策相关要求执行,结算时,综合单价或总价不变,另单列税率增减项,按实际税率进行增减。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主要约定:5.1工程监理单位为某丁公司,其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14.本合同为按施工图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除因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而产生的工程签证外,工程总价不作任何调整;15.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15.1工程无预付款;15.2每批次设备到交货地点,甲方开箱对外观及数量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相应批次验收合格货物价款的75%(水泵、阀门、电器元件必须提供原产地产品,并附上发货跟踪单,原厂供货证明,所有产品必须可以溯源);15.3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相关供货资料及验收资料给甲方,甲方30天内完成结算;甲方完成结算且收到乙方按结算总金额开具的余款(含质量保证金)全额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15.4结算总价款的3%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二年,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在30天内无息付清(质保期2年,确保泵房及设备产权移交至水务公司后方可退质保金);15.5每期付款前10个工作日,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构成违约;15.6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下,乙方提请工程款付款申请表的同时必须提交甲乙双方核对签字确认应收工程款相应金额的工程所在地的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经确定金额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延迟提交相应发票的,则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乙方同意甲方支付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相应顺延或暂不支付当次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违约;16.1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甲方工地代表、总某、乙方项目经理共同办理书面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18.1竣工验收:本工程按单个系统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否以单项工程正式通过甲方、监理及相关部门验收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a)初步验收:工程安装调试完工后,乙方应自行对系统进行运行自检,无故障后,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组织进行本工程的初步验收甲方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具备初步验收条件。若具备初步验收条件,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初步验收,三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规格型号、产品的技术指标及功能参数要求进行验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时整改完毕。(b)正式验收:系统正常运行无故障后,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监理方、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对系统进行正式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方、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及乙方一起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若发现问题乙方应按验收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乙方整改完毕后,应书面通知甲方组织监理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复验,直至验收合格;18.2工程结算:(a)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结算程序;(b)结算方法为:工程结算造价=工程合同总造价±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造价±违约金;(c)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使用及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备案资料且完成工程备案,完成培训甲方物业维修人员。乙方在达到约定的结算前提条件时应在28天内将本工程的结算报告及以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甲方审核;19.程质量保修: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确保泵房及设备产权移交至水务公司后方可退质保金),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货物发生任何损坏的,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至甲方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乙方不得延误维修时间。如乙方未能按时赶赴现场维修或无法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修好,甲方有权另请他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予以补足。因乙方未及时维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等等。
签订合同后,某乙公司陆续向旭某工地送货并附《送货单》,送货单上载明了购货单位为某甲公司、购货单位联系人与电话、产品型号、数量等,某乙公司在送货单位处盖章,合同方收货人处有某甲公司人员签名并签写“材料已进场”的内容。
材料进场后,某乙公司同时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2023年4月12日,某戊公司对案涉项目二次供水设备及一户一表工程验收并出具《入网验收整改项目通知书》,主要提出存在需整改的问题,并要求在2023年7月12日前完成整改。某乙公司即实施整改。2025年1月3日,某己公司出具《清洗合格证》,载明旭某的二次供水水箱(水池)经清洗、消毒,检验合格,可以投入使用。2025年5月29日,涉案旭某小区获得南宁市区行政审批局颁发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庭审中,某甲公司认可2025年5月29日已将供水系统向业主投入使用。
截止庭审日,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付款638744.77元,某乙公司已就该638744.77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曾向某甲公司发出催款函和律师函催收剩余款项,因催款未果遂提起本案形成本诉。
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供了2023年9月12日至9月14日走场的现场图片,拟证明某乙公司存在未按合同施工情况并主张进行扣款。某甲公司还提供了一份其单方制作的《建筑工程结算确认书》,主张结算金额为750298.53元,该结算确认书上未加盖有任何单位公章、也无人员签字。
本院意见:
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本案签订的《某辉府项目二次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和遵行。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合同开头明确载明“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再结合涉案合同除了采购,还包括施工、监理、工期、进度款、结算、验收、质保金等约定内容,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为合理,立案时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现予以纠正。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支付尚欠款项的问题。虽某乙公司诉讼请求表述为“货款”,但不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实质。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含税总价为851659.69元,根据查明事实,涉案项目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于2025年5月29日已获得南宁市邕宁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某甲公司亦认可某乙公司供应安装的设备于2025年5月29日已开放使用,故可反映某乙公司供应安装的设备至少至2025年5月29日已经验收合格。现某甲公司提供2025年5月29日之前的2023年9月份的图片主张施工不符、并单方提出扣款的意见,也无证据证明此前就此提出过异议或双方就扣款问题进行过确认,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确认某乙公司本案供应安装设备的合同价款合计为851659.69元。合同约定结算总价款的3%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二年后支付,现因某乙公司未举证证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的具体时间,故本院从卫生许可证获得之日即2025年5月29日起算,至今尚不足两年,3%的质保金部分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故本案本院暂支持由某甲公司支付97%部分的欠款即187365.13元(851659.69×97%-638744.77)。至于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开票故拒绝付款的意见,某甲公司付款义务与某乙公司开具发票之间并不构成对待给付,某甲公司无权以某乙公司未开发票为由拒付款项,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付款前某乙公司应先足额开具发票,即先票后款,否则某甲公司不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鉴于某乙公司尚未就剩余款项开具发票,故其主张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主文:
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设备供应安装款187365.13元(不含质保金);
二、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412元(原告已预交,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收),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9元,由被告某甲公司负担1923元。
履行与申请执行: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某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网银转账先选某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