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2322民初187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本案欠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