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91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5)鄂069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某公司210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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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