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91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5)鄂069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某公司210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