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426民初21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0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3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