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9民初2479号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