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2民初5594号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帐号存款1183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某公司出具的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835元;
二、如被申请人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