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7414号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