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7887号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