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7887号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