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莱阳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6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执行人:莱阳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莱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莱阳市某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6民初176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莱阳市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339.12元(含执行费335.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