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803民初156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林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营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