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2072执37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571-1572号《裁决书》已于2022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中山市某有限公司应支付多笔款项合计339680.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在全国主要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中心、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小额,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有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须于期限届满前一至两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逾期未提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2025年4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院联查及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于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其没有提供。 另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山市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2072执37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