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03民初1187号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匡某某,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69元,两项合计63669元,并继续以59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计付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答辩称:一、依据合同第3页“7、该合同价款由乙方根据合同支付条款提出申请,经甲方、监理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相应款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不提供,甲方有权拒绝或延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原告并未向答辩人足额提供发票,故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予承担违约责任。二、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高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地产行业遭受的现实不利困境、原告实际受到的损失以及原告存在的未足额开具发票的违约行为等,酌情减免答辩人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7月20日,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温州市永强北片区永中单元B-32地块项目二次供水生活泵房工程合同》,约定:货物名称:温州市永强北片区永中单元B-32地块项目二次供水生活泵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含税价款228000元。工期要求:总工期(供货及安装时间)57日历天。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货到现场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作为货到款;生活水泵房调试并经水务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须在30日历天内完成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完60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工地块结算总金额的100%(结算时间超过货到6个月);该合同价款由乙方根据合同支付条款提出申请,经甲方、监理审核确认后8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相应款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不提供甲方有权拒绝或延迟付款而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送货回单由李某某签字确认,收货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2年8月2日、2022年11月4日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68400元、1026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分别于2022年9月6日、2022年12月1日向原告付款68400元、10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600元。庭后,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告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5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永中单元B-32地块项目二次供水生活泵房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理中,双方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600元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利息损失,因案涉合同约定先票后款,故应从原告开具剩余发票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59600元及利息损失(以59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51元,由被告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