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31民初78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华至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R3栋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W39J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至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广西华至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广西华至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反诉原告广西华至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广西华至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广西华至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