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368号
原告: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工业园区爱德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升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G330室。
法定代表人:肖美凤。
原告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升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价款人民币177,382.41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35,599.80元(按照《产品买卖合同》第10.1条规定,以50,382.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4自2020年5月16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此部分违约金暂计为20.15元/天44天=4,916.6元,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产品安装合同》第12.3条的规定,以12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4自2019年5月22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此部分违约金暂计为50.8元/天604天=30,683.2元,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安装合同》(合同号:SX/SH-1-2018ZX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DSMC-H-9000-0.5的电梯壹台,设备价格为1,034,400元,安装费价格为127,000元。原告现已按约为被告提供合同项下设备且安装完毕并已交付使用,合同内设备已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合格移交被告(检验报告书编号:3120-X05302-2019-74)。按照《产品买卖合同》第4.7条和第9.3条约定,被告应在质保期期满后立即支付《产品买卖合同》总金额的5%,即51,720元,付款日期应为2020年5月16日。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该笔应付款项从51,720元调整为50,382.41元。按照《产品安装合同》第11.2条至11.4条约定,被告应在开工安装前三天及电梯通过上海市特检院验收合格后,分别向原告支付安装费定金38,100元和安装费余款88,900元,应付合计127,000元,付款日期应为2019年5月22日。但经原告催要,被告再未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如与专属管辖冲突的,应以专属管辖为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电梯安装等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配套设备的安装活动产生的纠纷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应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安装合同》,其意思旨在为案涉建筑安装电梯等设备,二合同系同一安装行为中紧密结合的两个部分,不可割裂对待,且原告在诉请中不仅要求被告承担电梯产品的购买费用,还要求被告承担电梯安装的相关费用,本院注意到,原告提供的《产品安装合同》中约定了“土建要求”、“安装施工方式”、“安装验收”等条款,对建设施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因此,从双方交易关系的整体出发,可以看出,本案诉讼的实质系基于建筑物附属设备的安装问题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系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应由工程所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产品安装合同》约定的安装施工现场为台中南路138号,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训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觉晨
书 记 员 陈觉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