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1278号
申请人: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工业区爱德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2103411R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长军生,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274169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4169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英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苗赛楠